时间:2018-03-14 来源:网络转载
公用事业PPP合同的公私法属性,要求其在政府权力与契约精神之间寻求最佳契合,以在促成PPP合同所预期的特定行政目的或特定公用事业行业公共利益实现的同时,能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资本的利益。公用事业PPP合同的公私法属性,决定了此类合同既要受到公法规制,也应接受私法约束。
PPP合同表现为一种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融合的状态,内容中既包括政府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内容,又体现出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PPP合同不仅反映了公共部门与社会资本之间对于公共服务的买卖合同关系,还反映了社会资本方作为公共服务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与公共部门作为公共服务市场的监管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应属于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混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受到公法和私法原则约束。甚至有学者认为该类合同既非行政合同,亦非民事或经济合同,是自成一体的独立契约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