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

时间:2017-06-22 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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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日在京举办的2017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国际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表示,要创新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发挥好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

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副司长陈洪宛对创新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提出3点建议:一是要充分利用各类市场化融资工具,推动基础设施建设。要利用好企业债券,2016年我国企业债券规模是8000多亿元,主要投向交通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地下综合管廊等“补短板”领域。目前,我国已推出9个专项债券以及项目收益债、可续期债券等,新的品种也正在积极研究之中。同时,积极推动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发展,通过政府资金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新的经济增长领域,未来将更加注重发挥产业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此外,未来将加大PPP典型案例推介、用市场化手段推进PPP项目落地和做好实务操作培训。二是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创新投融资方式,促进基础设施联通,进一步发挥“一带一路”建设与人民币对外投融资的协同效应。三是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共享,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鼓励更多第三方征信机构加入,共同为基础设施投融资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融资问题是民企参与PPP项目较大的桎梏。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资源研究中心主任陈少强从3方面分析了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参与度过低的原因:第一是公平问题,包括起点和融资渠道的公平。政府出于防范政治、社会、法律等风险的目的有选择国有企业的倾向;第二是效率问题,由于个别地方政府过度干预和合约条款中双方关系、地位,导致SPV公司管理方面无法实现高效运营;第三是法律问题,立法的缺失可能导致民营企业对自身权益保障问题有所担忧。

针对PPP立法问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分享了自己的观点。第一,当前PPP项目出现问题争端时,更多地采用仲裁而不是行政诉讼,这是由于仲裁更多地考虑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利益保护,而行政诉讼更多地考虑第三方公众利益,如何在二者之间选择是目前面临的关键问题。第二,当前PPP项目中政府的履约能力和责任缺乏法律基础,要先确定政府的法人地位才能承担有限责任,解决履约能力问题,否则,就几乎等同于以整个政府信誉来承担无限责任。第三,要加快中央和地方事权与财权改革,推进立法来解决出现的问题。

“在PPP立法中,物有所值的概念尤为关键。”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曹富国指出,多国已在PPP立法中确立了物有所值制度,我国PPP立法至少要从两方面确立物有所值的地位:第一,将物有所值确立为立法的宗旨;第二,将物有所值评价作为PPP政府决策程序正当性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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